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受业主委托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交换规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所需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