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受业主委托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交换规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所需资料。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