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书面证明材料,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计分,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进行信用计分,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

专利代理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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