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于“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对于“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从严受理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