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于“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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