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于“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对于“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