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于“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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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