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受理,并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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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