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修复申请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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