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异议请求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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