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七条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一)外经贸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进行核对,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外经贸部通过问卷、实地核查、听证会等方式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查; (三)外经贸部对申请内容的合理性和包括保障措施申请人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进行调查,对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等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四)按照上述程序规定,对符合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条件的申请,外经贸部可以决定对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五)外经贸部没有收到调整产品范围的申请,根据对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的审查,也可以决定调整产品范围; (六)最终保障措施终裁决定实施后,如有必要对公告内容进行调整的,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决定后,均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