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及其简况,申请调整的产品; (二)要求调整的理由、理由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 (三)申请调整产品的详细描述和说明。产品按如下顺序依次描述:税则号、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描述至能够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描述方式无法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时,需详细说明产品的用途; (四)申请调整的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异同点和可替代性的详细描述和说明; (五)申请调整的进口产品前五年的进口量和进口金额以及对后三年预测的进口量; (六)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 (七)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盖章或签字。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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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