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保障措施立案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二)保障措施初裁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申请。 (三)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保障措施申请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四)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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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