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三条

第三条

保障措施公告实施期间,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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