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