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