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