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