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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