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