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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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