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