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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