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