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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