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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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