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