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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