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 (三)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举行听证的程序;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 (三)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举行听证的程序;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