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 (三)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举行听证的程序;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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