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第八条同一案件中,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