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撤销或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许可; (四)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5万元以上; (六)对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30万元以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