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出席听证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己方支出,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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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