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出席听证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己方支出,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