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听证复核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和听证而加重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