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听证复核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和听证而加重处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听证结束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听证复核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和听证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