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将陈述申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提交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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