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将陈述申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提交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