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终止听证,并将相关情形记录在案: (一)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五)其他符合终止听证的情形。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上述情形被终止听证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继续行使听证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