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回避申请理由成立,且因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回避申请理由成立,且因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