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证开始时申请回避理由成立,且因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延期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经同意的以外,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延期举行听证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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