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进行辩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双方可以相互发问; (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提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