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听证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