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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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