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在听证召开前书面撤回听证申请; (三)在听证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查阅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 (四)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五)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延期举行听证; (六)带相关人员作为证人到听证现场为其作证; (七)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九)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辩论和作最后陈述;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