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条第十条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举行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