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举行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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