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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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