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第八条

第八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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