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第七条

第七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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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