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第七条第七条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