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第五条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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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