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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