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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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