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