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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