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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