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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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