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