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