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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