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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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