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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