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