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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