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